“追梦2号”个人消费养老金规范管理计划
为规范个人消费养老金基金的运作,维护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追梦2号”个人消费养老金规范管理计划管理方案》,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委托人自愿加入 “追梦2号”个人消费养老金规范管理计划(下称“本计划”),并受本计划加入申请书的约束。
在本申请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外,下列词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1 个人消费养老金规范管理计划(简称“消费养老金计划”或“计划”):是指企业和消费者自愿参加、以消费返还为资金来源,以保障消费者老年生活为目的、运用保险机制实行积累型的养老保障模式,是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消费养老金规范管理计划由个人消费养老金方案、委托代理合同、个人加入计划申请文本、个人消费养老金委托资金管理合同、委托账户管理合同和委托投资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组成。
1.2 个人消费养老金方案:指由受托人和代理人共同制定、经监管机构审核并经登记人登记备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内容包括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的参与主体、资金筹集方式与分配比例及办法、账户管理方案、权益归属、基金管理方案、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方案的变更和终止、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及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1.3 个人消费养老金基金财产:根据个人消费养老金规范管理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
1.4 委托投资资产:指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财产中已委托给投资管理人投资的资产。
1.5 委托人:参加个人消费养老金规范管理计划的城乡居民,即本申请文本中的委托方
1.6 受托人:指接受代理人的委托、综合管理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司法或法人受托机构、企业成立的个人消费养老金规范管理计划管理委员会。
1.7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个人消费养老金基金账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机构。
1.8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财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机构。
1.9 代理人:代理人是符合条件的消费养老平台公司,即本申请文本中的受托方。
1.10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消费养老金计划受托人委托管理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账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机构。
1.11 资金管理人:指接受消费养老金计划受托人委托保管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财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银行。
1.12 公证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成立的公证机构。公证处负责为消费养老金计划在资金管理人处开立消费养老金保管账户和投资资产资金存管账户,执行消费养老金计划受托人的资金划转指令,为计划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等。
受托人、公证处、资金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及投资管理人,统称为“管理人”。
1.13 账户管理合同:指消费养老金计划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签订的《“追梦2号”个人消费养老金规范管理计划账户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1.14 资金管理合同:指消费养老金计划受托人、公证处及资金管理人签订的《“追梦2号”个人消费养老金规范管理计划资金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消费养老金计划受托人、公证处和资金管理人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1.15 投资管理合同:指消费养老金计划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签订的《“追梦2号”个人消费养老金规范管理计划投资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1.13至1.15所定义的合同统称为“各委托管理合同”。
1.16 受托财产资金保管账户:指资金管理人开立的、专门用于归集委托人个人缴费、向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资金、向委托人支付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待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支付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管理费用或转移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财产的专用存款账户。
在本计划中,受托财产资金保管账户性质是公证处的提存账户。提存账户可以保证账户中的资金与账户所有人的资产互相独立,且账户所有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对提存账户使用的相关规定及本计划消费养老金方案、本合同以及计划项下各管理人签署的合同的约定使用资金,切实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1.17 投资资产托管账户:指资金管理人开立的、专门用于所托管的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因投资运作而发生的资金清算交收的专用存款账户。
1.18 个人账户:指用于记录委托人个人基本信息、个人缴费信息、投资收益、已归属权益、个人消费养老金待遇支付、权益余额等信息的账户。
1.19 已归属权益:指委托人符合个人消费养老金方案规定的归属条件时,确定该委托人个人消费养老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运营收益中应当取得的权益。
1.20 未归属权益:指因委托人未实名认证等原因导致的未能归属于委托人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将由受托人继续持有,由账户管理人在计划账户中记录。
1.21 个人账户权益:指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运营收益。
1.22 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待遇: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方案应当支付给委托人的个人账户权益。委托人所享有的受领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待遇的权利为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受益权。
1.23 投资组合:指为分散风险而将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分成的若干投资单元。
1.24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指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中提取的专项用于弥补合同终止时所管理投资组合的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当期投资亏损的资金。
1.25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指投资管理人开立的、专门用于存放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费中提取的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专用存款账户。
1.26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交易所正常的营业日。
1.27 审计费用:指对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
1.28 交易费用:指因证券买卖所产生的印花税、手续费、过户费、证管费、交易单元佣金及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1.29 资金划拨费用:指因受托财产资金保管账户与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与证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式基金等登记清算机构的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待遇领取的资金划拨以及支付有关费用等产生的汇划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银行票据购买等费用。
1.30 开户费用:指资金管理人为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及投资组合开设资金类和投资交易类等账户时所发生的费用。
1.31 清算费用:指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终止时对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时发生的费用。
1.32 管理职责终止日:指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公证处、资金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新旧管理人业务移交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具体日期由受托人与新旧管理人协商确定。
1.33 法律法规:本申请书所称法律法规指国家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1.34 不可抗力: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社会政治动乱和战争、以及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交易和结算机构的交易系统故障。
1.35 损失:本申请书、附件以及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所指的损失均指直接损失。
2.1 委托人声明其符合本计划对委托人资格的限定条件,具有加入本计划的资格。
2.2 委托人声明已了解国家关于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申请书的内容,充分认识到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财产运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自愿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申请书约定将其合法拥有的按照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方案所归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
2.3 委托人声明其依据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设立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签署本申请书并履行本申请书约定的义务,行使本申请书项下的权利,不违反适用于委托人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及协议,不会为其他任何第三方所质疑,并为本申请书内容的有效执行负有责任。
2.4 委托人保证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财产没有用于任何担保和抵押,亦无其他任何限制性条件妨碍受托人对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财产进行受托管理。
2.5 委托人承诺其提供给受托人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
3.1 设立的条件
“追梦2号”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方案已经过监管机构备案,方案备案文号为 XFYLZYFNZM2H001。
3.2 设立的目的
保障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财产的独立性,争取实现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的保值增值。
3.3 委托事项
3.3.1 委托人委托代理人通过互联网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就消费养老金计划在消费者、合作商户、渠道合作商中进行宣传推广,进行合作商户和消费者拓展。
3.3.2 受托财产:委托人委托代理人授权消费养老金计划的受托人对个人消费养老金、基金财产进行管理,并同意消费养老金计划的受托人按照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的要求将账户管理、资金管理及投资管理的职责转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管理人行使。
3.4 受托的成立
本申请书文本以及代理人、受托人与其他各管理人分别签订的各委托管理合同,经监管机构备案,且委托人通过线上或者线下的方式签署或者同意本申请书后,受托成立。
3.5 委托人身故受益人的确定
3.5.1 委托人可以书面指定其身故时的受托人财产受益人。身故受益人指定文书应写明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有助于识别身份的信息,由受益人签字并将原件提交给代理人。
委托人通过遗嘱和指定身故受益人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3.5.2 委托人指定不明确,导致代理人无法识别身故受益人的,或者委托人未指定身故受益人的,受托财产的受益人应为委托人的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的认定以有权机关出具的司法文书为准。对法定继承人未经认定但要求支付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待遇的,代理人及受托人有权拒绝执行。
3.5.3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委托人的身故受益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 受托当事人
受托当事人为委托人和代理人。
4.2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4.2.1 委托人的权利
4.2.1.1 监督受托人的受托管理行为。
4.2.1.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申请书约定,了解、查询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个人账户基本情况。代理人应指定账户管理人向委托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4.2.1.3 按照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方案约定的个人账户权益归属规则享有归属权益。
4.4.1.4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申请书约定,申请领取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待遇。
4.4.1.5 有权指定身故受益人。4.4.1.7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申请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4.2.2 委托人的义务
4.2.2.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申请书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4.2.2.2 同意代理人与受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同意受托人与其他各管理人针对本计划的受托财产资金保管账户等资金账户开立及资金保管、账户管理、基金投资管理等事项分别签署委托管理合同。
4.2.2.3 同意受托人按本申请书约定从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财产中列支受托管理费、资金管理费、资金账户管理费、账户管理费、投资管理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4.2.2.4 及时向代理人提供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方案建立和运作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支付个人消费养老金待遇的相关证明等,并承担本申请书和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方案约定的管理流程中确认数据等各项职责。个人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参加计划日期等信息。
4.2.2.5 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干预代理人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不得干预代理人及受托人选择其他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管理人。如因委托人无故干预,导致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该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4.2.2.6 不得转让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受益权,不得将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或担保。
4.2.2.7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申请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4.3 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4.3.1 代理人的权利
4.3.1.1 自本申请书生效之日起,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本申请书的规定与受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有权授权受托人与各计划管理人签署相关的委托管理合同,由受托人依照各委托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财产。
4.3.1.2 依据本申请书约定及时从委托人获得与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管理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
4.3.1.3 选择、监督、更换受托人。
4.3.1.4 当委托人的要求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代理人有权拒绝执行。
4.3.1.5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申请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4.3.2 代理人的义务
4.3.2.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申请书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如法律法规调整,应当相应调整本申请书相关内容,并以公告等方式及时向委托人披露。
4.3.2.2 遵守本申请书约定,本着委托人长期利益最大化原则履行受托职责。
4.3.2.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设置相应部门,并配备足够专业人员,严格控制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运作风险。
4.3.2.4 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申请书约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财产谋取不正当利益。
4.3.2.5 将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财产与代理人的固有财产及代理人管理的其他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4.3.2.6 管理、处分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与代理人的固有财产及受托人管理的其他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相抵销。
4.3.2.7 监督受托人的行为,并督促受托人监督账户管理人、公证处、资金管理人以及投资管理人的行为,如发现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公证处、资金管理人以及投资管理人违反本申请书及法律法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4.3.2.8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和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管,积极履行相关备案和报告的义务。
4.3.2.9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进行审计。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终止时,组织清算组对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4.3.2.10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在选任新的受托人后,代理任应督促受托人与新的受托人及时妥善进行交接工作。
4.3.2.11 完整保存与本申请书有关的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管理记录,包括各类纸质和电子文件,保存期限为在本申请书终止后至少15年,并要求各管理人完整保存相关资料。
4.3.2.12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申请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5.1 代理人的管理职责
5.1.1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本申请书及各委托管理合同的约定,监督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管理,督促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公证处、资金管理人及投资管理人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履行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管理职责。
5.1.2 授权受托人制定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资产配置策略,遵循高度安全、稳健收益原则,采取分散风险和专业化管理的方式,实现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的保值增值。
5.1.3 督促受托人与公证处、资金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共同协商确定投资监督事项表,督促资金管理人按照投资监督事项表监督投资管理人的运作。
5.1.4 授权受托人依据本计划方案、本申请书及各委托管理合同的约定,审核委托人个人缴费和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待遇支付,及时收取个人缴费,及时、足额向委托人支付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待遇。
5.1.5 要求账户管理人向委托人提供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查询服务。
5.1.6 发生重大事项时,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并以显著方式向委托人披露。
5.1.7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公证处、资金管理人及投资管理人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履行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管理职责,由此给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公证处、资金管理人及投资管理人负责赔偿相关损失,代理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5.1.8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申请书约定,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管理报告,并提供相关查询内容,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5.1.9 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申请书约定的其他职责。
6.1 委托人加入本计划后消费产生的个人消费养老金缴费,按照本计划方案计入委托人个人账户。
6.2 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待遇的领取
6.2.1 当委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待遇:
6.2.1.1 委托人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一次性或分期领取;
6.2.1.2 委托人取得其他国家国籍、出境定居,一次性领取;
6.2.1.3 委托人身故,由其指定的身故委托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6.2.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领取的情形,其领取方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6.2.2 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待遇领取的程序
6.2.2.1 委托人可向代理人或受托人提出领取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待遇的申请。代理人收到养老金领取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转递给受托人。
6.2.2.2 受托人审核同意委托人的领取申请后,通知账户管理人。
6.2.2.3 账户管理人计算个人账户权益,生成个人账户权益支付表,发送受托人确认。
6.2.2.4 受托人对个人账户权益支付表进行确认后,通过公证处向资金管理人下达待遇支付指令,由资金管理人向委托人支付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待遇。
6.3 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终止时,委托人个人账户权益转入受托人发起的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集合计划下的保留账户统一管理。
6.4 委托人分期领取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待遇的,每次支取额度不限,每年最多支取4次。
7.1 受托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投资政策,并与投资管理人签署投资管理合同,由投资管理人在投资政策的范围内对受托投资的资产进行投资管理。
7.2 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根据投资政策及投资管理合同约定进行资金划转。
8.1 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财产
8.1.1 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资产
指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缴费及运营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及其应计利息、应收证券清算款、应收股利、买入返售证券交易资产、其他应收款、债券投资及其应计利息、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其他资产等。
8.1.2 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负债
指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负债,包括:应付证券清算款、应付委托人待遇、应付受托人管理费、应付资金管理人管理费、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应交税金、卖出回购证券款、应付利息、应付佣金和其他应付款等。
8.1.3 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财产净值
指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8.1.4 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财产的收益分配
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投资净收益,全部归属于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账户管理人采用份额计量方式进行账户管理,依据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财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按日或按周足额记入委托人账户。
8.2 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会计
8.2.1 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8.2.2 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8.2.3 会计制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修订后的相关会计准则,并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执行。
8.2.4 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8.2.5 受托人委托资金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分别进行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会计核算,并由资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会计报表。
8.3 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财产估值
8.3.1 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财产的价值。
8.3.2 估值日
估值日为交易日。
8.3.3 估值对象
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范围内运营取得的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8.3.4 估值方法。
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财产的估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修订后的相关会计准则,并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执行。
9.1 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费用包括受托管理费、资金管理费、资金账户管理费(公证处收取)、账户管理费、投资管理费、登记备案费(登记人收取)、交易费用、资金划拨费用、开户费用、审计费、清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9.2 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9.2.1 受托管理费
9.2.1.1 受托管理费按受托管理的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财产净值的2‰年费率计提。
9.2.1.2 受托管理费计算方法:
T= E1×R/12
T:每月应计提的受托管理费;
E1:前一月末受托管理的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财产净值(首月不计提);
R:本合同约定的受托管理费年费率。
9.2.1.3 受托管理费每月计提,逐月累计,按季支付。
9.2.2 账户管理费
9.2.2.1 账户管理费按受托管理的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财产净值的2‰年费率计提。
9.2.2.2 账户管理费计算方法:
T= E2×R/月
T:每月应计提的受托管理费;
E2:前一月末受托管理的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财产净值(首月不计提);
R:本合同约定的账户管理费年费率。
9.2.2.3 账户管理费每月计提,逐月累计,按季支付。
9.2.3 资金管理费
9.2.3.1 资金管理费按托管的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财产净值的 2‰年费率计提。
9.2.3.2 资金管理费计算方式:
C= E3×S/12
C:每月应计提的资金管理费;
E3:前一月末管理的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财产净值(首月不计提);
S:本申请书约定的资金管理费年费率。
9.2.3.3 资金管理费每月计提,逐月累计,按季支付。
9.2.4 投资管理费(待确认)
9.2.5 资金账户管理费
9.2.5.1 资金账户管理费按管理的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财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
9.2.5.2 资金账户管理费计算方法:
T= E4×R/月
T:每月应计提的资金账户管理费;
E5:前一月末管理的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财产净值(首月不计提);
R:本合同约定的资金账户管理费年费率。
9.2.5.3 资金账户管理费每月计提,逐月累计,按季支付。
9.2.6 登记备案费
9.2.6.1登记备案费按管理的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财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
9.2.6.2 登记备案费计算方法:
T= E5×R/12
T:每月应计提的登记备案费;
E5:前一月末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财产净值(首月不计提);
R:本合同约定的登记备案费年费率。
9.2.6.3 登记备案费每月计提,逐月累计,按季支付。
9.2.7 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投资运作的会计季度(成立当季或最后一季)为非完整会计季度,以当季的实际运作天数计提并支付受托管理费、资金管理费或投资管理费。
9.2.8 除委托人支付的账户管理费外,第9.1款所列各项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费用均在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财产中列支。
9.2.9 本申请书约定的各项管理费用不得超过《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不得低于《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管理机构行业自律公约》约定的下限。
10.1 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审计
10.1.1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代理人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进行审计:
10.1.1.1 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连续运作满三个会计年度;
10.1.1.2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资金管理人、公证处或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
10.1.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1.2 代理人聘请与代理人、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公证处、资金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非关联方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进行审计,账户管理人、资金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应当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进行审计。
10.1.3 代理人自第10.1.1款情况发生之日起50日内向委托人以及监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
10.2 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清算
10.2.1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终止的,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财产进行清算,自清算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向监管机构及委托人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并向委托人公告。
11.1 定期报告
11.1.1 受托管理定期报告:代理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管理季度报告;并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管理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及格式以监管机构规定为准。自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首笔缴费进入受托财产资金保管账户之日起不满3个月的,代理人可不提供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管理季度报告和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管理年度报告。
11.1.2 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委托人年度权益报告:受托人要求账户管理人在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权益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及格式以监管机构规定为准。
11.2 临时报告
代理人在履行本申请书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临时报告事项,应当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并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
11.3 职责终止报告
代理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资金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代理人自管理职责终止后50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管理情况报告,报告应当说明职责终止原因、未尽事项及处理建议等。
11.4 信息披露方式
11.4.1 信息报告与披露采取电子文本的方式。
11.4.2 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互联网或电话查询服务。
本申请书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2.1 委托人违反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方案规定缴费;
12.2 提供虚假信息;
12.3 侵占、挪用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财产;
12.4 利用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财产为本公司或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
12.5 代理人将其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12.6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申请书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3.1 如委托人的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财产来源不合法致使本申请书约定的受托关系无效,以及由此引发的责任、损失、费用和债务,全部由委托人承担。
13.2 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干预代理人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如因委托人无故干预,导致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代理人免除责任。
13.3 委托人未行使本申请书约定的权利所引发的风险或产生的损失,代理人免除责任。
13.4 本计划运行期间,除本申请书约定原因外,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不得擅自单方提前终止本申请书。
14.1 本申请书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及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因履行本申请书而产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14.2 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应当选择以下第 2 方式解决纠纷:
14.2.1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14.2.2 向 北京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名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 。
15.1 本申请书的生效
本申请书文本经监管机构备案,且在委托人以本申请书约定的方式签署或者同意本申请书后生效。
15.2 本申请书的期限
本申请书期限与本计划运行期间一致。
15.3 本申请书的变更
本申请书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代理人向监管机构同意,并向委托人披露,经过委托人的同意后变更生效。
15.3.1 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名称变更;
15.3.2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公证处、资金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变更;
15.3.3 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管理费率变更;
15.3.4 本申请书其他主要内容调整;
15.3.5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申请书约定的其他情形。
15.4 在本申请书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代理人可以单方终止本申请书:
15.4.1 委托人因其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5.4.2 委托人在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运作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5.4.3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申请书约定的其他情形。
16.1 委托人与代理人于本受托设立和管理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未经许可,任何一方不得自己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和使用,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
16.2 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约定,应当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17.1 本申请书经监管机构审核备案,并不表明其对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投资没有风险。
17.2 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已共同认识到:代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本申请书及各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管理运用、处分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财产,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财产仍有可能面临遭受损失的风险,由此产生的收益或受到的损失,归于个人消费养老金计划基金财产。
18.1 本申请书有效期内,如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申请书条款与其有抵触的,相抵触之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18.5 本申请书有效期内,如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申请书需要报监管机构审核,由受托人负责办理。
18.6 如果本申请书任何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而构成无效,并不影响本申请书其他条款的效力。